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32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萬2,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756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萬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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