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59號上訴人 陳冠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淞企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訴字第145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