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北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暉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防震力綠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振利 被告 楊女 曰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黃鈴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