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2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睿閎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睿閎於民國107年11月間某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胖 」之成年人委託跟蹤,議定事成將犒以紅包,竟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107年11月4日20時41分許,未經臺中市○區○○路1段「太子青峰錦」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尾隨告訴人即社區住戶 許雅媚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入該址地下室2樓停車場後,隱匿其中,經該社區保全人員驅離後,復於同日22時50分許,伺機自車道徒步跑進地下2樓停車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被告其餘涉犯圖利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窺視罪嫌部分,本院另行處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犯刑法第30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08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許雅媚與告訴人即「太子青峰錦」社區主委 李金樺 告訴被告朱睿閎無故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許雅媚與被告業成立和解,告訴人許雅媚復於108年7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又告訴人李金樺亦於同年6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和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39、5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家瑜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