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2490號聲請人程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9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亦鈞┌──────────────────────────────────────────────────────┐│支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24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程達營造有限公司羅│合作金庫銀行三峽分│93年8月27日│100,000元│0000000││││ 錦仁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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