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瑞小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簡易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