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健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被告八五海洋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之103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92,095,400元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09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2,480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