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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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侑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6月20日上午10時,於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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