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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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森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07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含硬碟)壹臺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森茂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07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電腦主機(含硬碟)1台,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羅森茂所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073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在案,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已期滿且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
100年度偵字第10738號偵查卷宗及同署101年緩護命字第95號執行卷宗無訛。又扣案之電腦主機(含硬碟)1台,確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