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0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趙恆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壹拾柒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