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家豪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被告 陳弘瑜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