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46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俊毅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毅提出新臺幣陸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郭俊毅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為警查獲後,於警、偵訊及原審均坦承不諱,被告係因年輕無社會經歷,受一時之友情慫恿而鑄大錯,其係受支配而為犯罪,犯意非同一般犯罪之人。被告並無不良習性或犯罪前科,且自幼與家人同住,非居無定所之人。被告坦承犯行,絕無逃亡、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因誤交損友,誤觸法律,深感悔悟,願虛心接受法律制裁,然因家中雜事尚未安頓,難以安心接受執行,為此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被告郭俊毅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6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