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嘉茹 被告 杜泰然
白能杰 翁國賓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訴字第1805、180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對被告白能杰及翁國賓部分之請求,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就對被告杜泰然部分之請求,惟查被告於99年10月5日本院審理中已撤回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按,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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