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東昇 被告 白能杰
翁國賓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訴字第1805、180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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