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952號原告龍都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柒拾貳元,由被告乙○○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陸元;甲○○負擔新臺幣參佰伍拾陸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