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
㈠、請陳報聲請人於97年1月1日起至今之每月收入狀況,及配偶乙○○自96年1月1日起至今之每月收入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書面證明(例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營業稅申報資料、存摺轉帳明細、薪資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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