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1樓B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於97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度迄今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單),及財產證明文件(如提出存摺明細,需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其內標示薪資部分)。
二、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三、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據聲請狀所載包括配偶、2名子女)之財產清冊、聲請人配偶之96年起迄今之收入證明。
四、提出支付房租之收據證明。
五、聲請人或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陳報種類並提出證明,並說明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去解約金若干。
六、提出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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