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劉瓊雯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