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32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清冊,包含下列事項:
1、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含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
2、聲請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債權或債務額。
3、被繼承人之財產現況,得以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書之財產清單、或最近之被繼承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代之。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