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司雄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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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相 對 人 中國商蘇州潤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厚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退回信封影本、仲裁判
斷書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一、請於收受後五日內,將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海外
版」新聞紙,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二、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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