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643號

原告 呂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鉅有限合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創鉅有限合夥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並非該合夥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原告得透過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自行查詢相關公開資料)。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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