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八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 律師
蘇家宏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宣示辯論終結,茲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蔣有木
法官何方興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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