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
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對前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迄今已逾十日仍未補提,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以裁定駁回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