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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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73號聲請人右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英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來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建合興業│華南商業銀│101年12月31日│10,343元│HD0000000││││有限公司│行鶯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