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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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上訴人 卓源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仲榮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