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84號上訴人 陳偉傑 法定代理人 陳自明
廖麗卿 送達代收人 高鴻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榮明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68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零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