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14號原告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治平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被告 洪貴枝 上列被告洪貴枝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年3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