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 劉正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雅萍 間因本院102年家訴字第6號、102年度家訴字第19號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費用,茲計算並命補費如下:
一、本院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6,991,596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
二、上訴人反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三、綜上,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113,5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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