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
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告威郡通運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巷○○號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六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涉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六號刑事案件偵查起訴,現由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