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戴雅韻右列被告等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訂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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