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新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孟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因101年度建字第3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44,255,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2,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