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548號聲請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皇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正欣 非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相對人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薩穆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354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3年3月28日│41,000,000元│103年5月25日│CH0000000│├─┼───────────┼───────────┼───────────┼────────┤│2│103年3月28日│41,000,000元│103年4月25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