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3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遷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侑金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阿燕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台內訴字第1020168568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