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建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11號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新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40,72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77,977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