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 葉坤益 相對人鉅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 關係人王勝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勝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裁定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同年6月4日變更為王勝,聲請人於103年7月14日提出相對人公司資料查詢為證,具狀應由王勝聲明承受本件程序,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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