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傅上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紅盤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耀
相對人
即債務人鄭明耀
駱蘭華 (LOKLANW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零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