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18號
聲請人 李鴻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李得立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李得立為監護宣告,惟 李得立業 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年○月○○○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李得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