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18號

聲請人 李鴻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李得立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李得立為監護宣告,惟 李得立業 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年○月○○○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李得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品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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