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81號聲請人 連成才 代理人 陳冠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 廖天海 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失蹤人廖天海同為臺中市○○區○○段○○○○號○○○區○○○段○○○○○號等土地之共有人,然現行土地登記謄本僅記載廖天海之住址為臺中市西屯區西安里二鄰,且向戶政機關查詢廖天海之戶籍資料,亦查無廖天海之年籍資料,爰依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選任廖天海之選任財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成年子女。㈣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㈤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民法第十條及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函文、新舊式土地登記謄本及共有人名簿等件為憑。然本件失蹤人廖天海業經本院於一00年九月六日以一00年度司財管字第七0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失蹤人廖天海之財產管理人,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上開民事裁定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曾選任財產管理人,則聲請人重為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