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四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六│││││├─┼───────────────┼──────────────┼────┼───┼────┼───┤│2│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壹│貳拾│││││九│││││├─┼───────────────┼──────────────┼────┼───┼────┼───┤│3│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壹│壹佰捌拾│││││五│││││├─┼───────────────┼──────────────┼────┼───┼────┼───┤│4│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壹│貳佰肆拾│││││四│││││├─┼───────────────┼──────────────┼────┼───┼────┼───┤│5│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壹│壹佰貳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