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免除刑之執行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二三號裁定送台灣台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監管紀錄表、檢驗報告及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等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