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吉 右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