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67號原告𨶒 秋水 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 律師被告 郝義修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姓氏「閻」秋水之記載,應更正為「𨶒」秋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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