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偕雅慧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
387號、101年度偵字第14388號、101年度偵字第14389號、
101年度偵字第14390號、101年度偵字第15821號、101年度偵字第21823號、102年度偵字第666號、102年度偵字第1020號、102年度偵字第1443號、102年度偵字第1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235號、102年度偵字第4236號、102年度偵字第4237號、102年度偵字第4239號、102年度偵字第17353號、102年度偵字第17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偕雅慧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陳東義 、 邱瑞盛 、 廖健和 、 張連丁 (以上另行審結)、 黃靜茹 (另案辦理)及被告偕雅慧(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非法營業罪及刑法賭博罪業經判決確定),均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共同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公然賭博之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上旬某日起,在桃園縣○○鄉00000000市○○區○○○路○○○號不特定人得進出之竹城便利店,擺放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彈珠台5台;另於暗室內擺放彩金大聯盟2台、7PK機台4台及跑馬機台2台,並由偕雅慧、黃靜茹負責兌換現金與代幣予賭客及暗室內賭客之開分洗分,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其方式為直接以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投入機台,依比例開分,如押中可依押注與賠率取得分數,再以原比例由上開機台之退幣口退出現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由該廖健和、陳東義等人依上開比例分配。嗣於同年11月17日晚上7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共13台(含IC板13片),賭資4萬4,132元、暗室木門遙控器2副、會員資料卡、營業帳冊、計分器名冊、員工打卡及電腦主機1台;另於黃靜茹處扣得現金2萬7,800元、暗室木門遙控器2副及暗室電源開關鑰匙1副。陳東義、廖健和、張連丁,共同基於教唆頂替而使犯人隱避之犯意聯絡, 於偕雅慧 、黃靜茹在上開時、地,為警查獲上開案件後,以電話聯絡張連丁,另由張連丁以電話指示 倪宗義 到達上開竹城便利店附近後,先由黃靜茹等人告知倪宗義為警查獲現場狀況後,再由倪宗義向員警表示現場之電子遊戲機為渠所擺放、偕雅慧、黃靜茹為渠所聘僱之人員等語,使承辦員警誤認上開電子遊戲機為倪宗義擺放,而將倪宗義帶回桃園縣政府(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詢問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偵辦。於100年1月11日上午10時58分許,偕雅慧以證人身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第11偵查庭出庭作證時,於「竹城便利店內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為何人擺放,該便利店係何人經營」等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於供前具結,偕雅慧故意違反主觀記憶虛偽證述「(檢察官問:你不知道裡面有密室?不真的不知道)、「(真的不知道?客人要從哪裡進去?)不知道,我當班時沒有看到客人進去,就只是便利店」、「(檢察官問:你有無見過在場的黃靜茹?)她有來過店裡1、
2次」、「(她到你們店裡做什麼?)泡茶」、「(你上次偵訊中說倪宗義把櫃臺的遙控器跟鑰匙都交給黃靜茹?是)」等語,與該案件真正事實相違之不實陳述,足以影響偵查結果,因認偕雅慧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偕雅慧因涉嫌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於10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2年11月29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見本院102年度原矚重訴字卷一第3頁)為憑,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之10
6年12月3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8年2月11日桃市壢戶字第1080001205號函暨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6年12月31日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