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全秉安 即 陳秉安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任職於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田欣餐點食品廠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收支明細資料所列之勞、健保費用,是否有包括聲請人公司為聲請人代扣部分?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上開前置協商毀諾後,聲請人於107年4月16日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聲證七),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