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其樺
張芷琳 陳美玲 鍾鎮澤 呂玉清 李緯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韓保科技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54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如附表A欄所示之金額,應各徵如附表B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表:(單位:新台幣)┌────┬──────┬─────────┐│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繳第二審裁判費│││(A欄)│(B欄)│├────┼──────┼─────────┤│李其樺│146,023元│2,325元│├────┼──────┼─────────┤│張芷琳│77,186元│1,500元│├────┼──────┼─────────┤│陳美玲│432,398元│7,110元│├────┼──────┼─────────┤│鍾鎮澤│330,765元│5,460元│├────┼──────┼─────────┤│呂玉清│122,071元│1,995元│├────┼──────┼─────────┤│李緯祥│87,179元│1,5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