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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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91號
原 告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被 告 張秀如 即鑫昌商行
范振隆 即摩登藥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14條約定,如因銷售合約發生爭訟時,
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
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