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呂榮輝 訴訟代理人 呂永旭 被告 倪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