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 邱宇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國旅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內列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及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又原告亦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以原告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及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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