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0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聖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0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