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0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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