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陸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20
4元及其中26261元自民國(下同)95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59計算之利息,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
其約定條款影本各1紙、被告欠帳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影本1份等
件為證,而被告到庭對於其有簽訂信用卡契約及原告主張本件以
前分期款項有未依約繳納,依約視為全部債務已到期等均不爭執
,惟主張:有誠意攤還,每月希望還1000元,一次給付被告有困
難等語置辯,然此經被告當庭所難應允,而被告迄今尚未償還上
開信用卡帳款,已有前開事證為認,被告復未能提出反證推翻之
,是被告所辯自難為有利之斟酌,自應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
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規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特並敘明。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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